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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是否需要進行公告?有哪些法律法規解釋?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8號)\x0d\第四十三條投標截止時間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下列原則處理:\x0d\(壹)招標文件不合理。\x0d\ (2)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x0d\在評標過程中,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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