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