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實際上,這些權利既是公民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公正對待時的防衛權,也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督權。
2.綜上所述,政府為公民提供的尋求幫助或投訴的法律渠道主要是向紀檢、上級監察機關、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舉報。此外,他們還可以通過信訪、報警、撥打各種政府熱線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