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