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強制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