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