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所需的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案件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六)保密檢驗、檢驗記錄、技術鑒定報告;
(七)分級證書。
泄密案件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進行審查核實。
所謂泄密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嚴重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