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如果單位的績效考核是按季度或半年進行的,那麽單位按季度或半年發放績效獎金是合法的。
因為相當於按季度或半年來考慮勞動者的工作成果,所以按季度核算工作成果後支付相應的績效工資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受《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單位仍須按月支付職工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