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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提前多久通知公司?

單位需要提前壹個月發出通知時,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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