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法院規定了如何確定出版商的過錯。《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者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出版者應當提供其盡到合理註意義務的證據。從這壹規定來看,出版者的責任原則似乎是嚴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