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認繳制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