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仲裁委員會
還有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拖欠工資的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