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員工不解除勞動關系,就應該繼續工作。都是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月付”是指以月工資的形式支付工資,也包括月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