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的人應該向勞動監察投訴,而不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因為勞動監察所的行政執法機關有行政處罰權,而仲裁委沒有。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限期改正意見。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勞動者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向妳支付未支付工資的50%-100%(《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