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轉制後,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