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采用通說。在公司章程中,不僅有對公司股東的規定,還有對公司董事和自身經營的規定。
壹般認為,公司章程兼具契約性質和自治規則。該理論指出,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的條款是契約性的,而其他條款明顯是自治性的規則。這個理論雖然有壹些妥協的嫌疑,但確實有很強的實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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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他說法把公司章程看成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有機體,不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