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第四十條不符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第四十條不符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法》第40條只是總則,章程可以自由設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 上一篇:請問深圳寶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電話是多少?
  • 下一篇:我前夫借我的車電壓低。我前夫會坐牢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