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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業務往來的貨款已經拖欠壹年多了。法律追償呢?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第137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即兩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如果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上訴法院壹般不會保護。

因此,公司業務往來款項有約定還款時間的,自還款時間屆滿之日起算兩年,以主張債權;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如“債”,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當然,款項應該已經“到賬”,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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