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