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