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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組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順序是怎樣的?

我同意妳的觀點。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股東會行使職權: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可見,董事會和監事會都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股東會通常由董事會召集,但第壹次股東會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最大股東召集並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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