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股東會行使職權: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可見,董事會和監事會都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股東會通常由董事會召集,但第壹次股東會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最大股東召集並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