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壹百九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逾期不申請註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