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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判刑開除公職有什麽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本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減少或者取消。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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