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辦案時限,是指從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處分決定機關應當遵守的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決定機關的壹般辦案期限為六個月,即自批準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紀律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在限定的六個月期限內結案。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有的案件可以在6個月內如期結案,有的案件由於案情復雜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可能無法在6個月內如期結案,因此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保證辦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