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