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條例(試行)》第四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應當以其工作職責和任務為依據,綜合考核其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其工作實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是工作實績考核。考核程序如下:(1)單位成立考核領導小組,制定考核方案;(2)個人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或專業技術業績考核表;(3)單位統壹組織考評,在優秀比例範圍內,確定考評順序;(4)根據主要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5)將年度考核登記表或專業技術業績考核表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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