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