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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命方式

法律分析:公務員的任用方式主要有選拔制、聘任制、聘任制和考試制。聘任制是指任免機關在其任免權限範圍內,任命工作人員擔任壹定的職務。壹般由主管領導或領導機關按規定的任職資格提出人選,經幹部人事部門考察,任免機關決定後正式任命。聘任制是通過考試選拔任用對象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任命制、聘任制。公務員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成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第四十壹條當選的公務員,選舉結果壹經生效,即行當選;任期屆滿未連任或者辭職、被免職或者在任期內被辭退的,其職務終止。第四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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