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