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六種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工作確需在辦公室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所在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第十六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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