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行政處罰。
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對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經過法定程序,不受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