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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問責的四種方式

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方式。

1.組織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公職人員,可采取工作約談、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措施。對失職瀆職、危害嚴重、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的,可以采取停職檢查、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2.黨紀政紀處分:根據《黨紀政紀處分條例》,公職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危害的,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政紀處分。

3.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可移交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其他處理方式:除上述方式外,還可以采取取消被考察對象(後備幹部)資格、辭退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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