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這是優先權的基礎。法律設立優先權的目的是為了使優先權持有人能夠從標的物的價值中獲得優先權。無論是普通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其他擔保物權拍賣,優先受償人都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120條,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