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繼承的財產和遺產自然屬於孤兒。而孤兒尚未成年,不能獨立行使管理權,需要其監護人代為行使管理權。所以首先要確定孤兒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根據這壹規定,孤兒被合法收養後,收養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孤兒父母,自然成為孤兒的監護人,擁有行使財產管理的權力,而不是作為孤兒行事。孤兒被收養後,孤兒院不願意交出孤兒的財產,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孤兒院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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