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真雜犯死罪條例》規定,應判淩遲的罪有十三種。在《大清法》中,擴大了當年適用的罪名範圍。這13種罪名分別是:謀反(抗命)、殺害壹家三口非死罪、肢解人、砍殺、殺害祖父母/父母/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的父母、男仆和雇員謀殺父母、妻子和小妾因通奸殺害丈夫、奴婢毆打和殺害父母、雇員故意殺害父母和父母的親屬、妻子和小妾殺害丈夫。
壹般來說,這種刑罰主要針對嚴重危害統治階級秩序和利益的犯罪分子。淩遲的行刑方式:將犯人碎屍萬段,使其極度痛苦而死,對百姓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