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