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