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合資協議,詳細列明投資和股份;
②公司法人變更;
(3)產品商標的所有權,以及如何使用;
2.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不同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前者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糾紛;但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在民事權利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後進行的,目的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