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享有分紅權,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