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2.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證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其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九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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