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讓方以股票的購買價格作為出售價格,按照“金融貨物轉讓”繳納增值稅;受讓方再轉讓上述股份時,以原轉讓方的賣出價格作為買入價格,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股票無償轉讓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第壹條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讓方以股票的買入價格為賣出價格,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受讓方再轉讓上述股份時,以原轉讓方的賣出價格作為買入價格,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