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部分股份。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的,應當以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的方式發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