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生效制度:法律規定的事項,只有經過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後,才會生效。
登記對抗制: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協議,但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約定事項仍然有效,但不能對抗已登記或其他有實力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