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轉讓方:受讓方:本協議中提及的所有術語的定義與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鑒於實際業務情況,雙方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變更了原協議的部分內容,並簽訂以下補充協議。壹、原協議變更原協議中,將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70%股權的價格變更為62萬元,轉讓給受讓方。2.本協議生效後,成為原協議的組成部分,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明確變更的內容外,原協議的其他內容仍然有效。3.本協議壹式兩份,轉讓方壹份,受讓方壹份,雙方蓋章後生效。其他未盡事宜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 _ _ _ _ _ _(或授權代表):簽訂日期:技術進口合同簽訂和批準的指導原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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