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我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也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路政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公路路產損害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支付賠償金(補償金)。”
情節輕微,沒有造成重大事故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93號令公布。本條例* * *分為總則、公路路線、公路交通、公路養護、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11、1年7月起施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實施後,國務院10月3日發布的1987+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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