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要素是壹般主體、單位或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是明知是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3.客觀上講,是窩藏、轉移、代購、代售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
4.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隱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