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中說:“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聘用的人員在聘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聘用單位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