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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6年2月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和其他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第二條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和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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