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場所;
(二)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用水和洗滌劑、消毒劑;
(四)餐具、飲具出廠檢驗;
(5)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誌。
法律依據:《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第四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1)工作場所;
(二)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用水和洗滌劑、消毒劑;
(四)餐具、飲具出廠檢驗;
(5)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誌。
第五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建立自檢制度,落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提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