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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剽竊的規定

判斷抄襲的標準有兩個: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抄襲者(剽竊者)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範圍使用他人作品。

法律依據

《圖書報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1,非詩歌作品引用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

2.引用壹人或多人作品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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